清償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61470號
PCDV,112,司執,161470,2023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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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61470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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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方啟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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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返古新思事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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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侯聯松
債 務 人 陳綺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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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沛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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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 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 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臺北市、高雄市、桃園市,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 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 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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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返古新思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橋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