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61470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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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方啟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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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返古新思事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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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侯聯松
債 務 人 陳綺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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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沛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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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
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
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臺北市、高雄市、桃園市,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
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
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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