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5965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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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柯柏實
債 務 人 陳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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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第三人星瀚國際傳播有限公
司、鴻昇物流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第三人星瀚國際傳播有
限公司、鴻昇物流有限公司所在地分別在新北市汐止區、桃
園市蘆竹區,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
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
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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