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5637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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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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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高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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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6379號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查報
債務人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請求核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
高燕玉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桃園區非在本院轄區,有戶籍查
詢資料在卷可參,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