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52104號
PCDV,112,司執,152104,2023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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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52104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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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陳幸慧
債 務 人 陳子晏鑫瑀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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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而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基 隆市○○區○○路0○00號,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 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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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