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48028號
PCDV,112,司執,148028,2023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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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48028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板橋區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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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進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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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林姍育
債 務 人 林惠秋
債 務 人 林士正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林姍育林惠秋對第三人板信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股利等,惟該公司股務科位於 臺北市信義區,此有本院查調之第三人資料在卷可稽。衡諸 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 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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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