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46075號
PCDV,112,司執,146075,2023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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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4607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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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怡君
債 務 人 王梅霖(原名:王亭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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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公司之存款債權係在臺 中市,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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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