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陳麗名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聲請人陳麗名為艾蔓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艾蔓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 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 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為艾蔓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艾蔓公司) 之清算人,業已依法進行清算完結,並向本院聲報後經准予 備查,且艾蔓公司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聲請人為公司各項簿 冊及文件之保存人,並經徵得聲請人同意擔任等情,業據提 出該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股東簽到簿、簿冊保存人就任 同意書及簿冊清單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1 年度司司字第328號呈報清算人、111年度司司字第621號請 求清算展延、112年度司司字第217號呈報清算終結等事件卷 宗查核無誤,堪認屬實。是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聲請人為艾 蔓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林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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