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795號
聲 請 人 蕭玉眞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795號)
股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79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79-NU0000000-0 1 190 002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0-NU0000000-0 1 59 003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1-NU0000000-0 1 18 004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2-NU0000000-0 1 5 005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3-NU0000000-0 1 23 006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4-NU0000000-0 1 58 007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5-NU0000000-0 1 34 008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6-NU0000000-0 1 18 009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1 2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 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 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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