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0179號
PCDV,112,司促,30179,2023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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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017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林中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玖仟參佰伍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點六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
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中源於民國111年3月15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
辦個人信用貸款借款新臺幣(以下同)410,000元整,並訂
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
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349,355元,及自
民國112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八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
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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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