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0167號
PCDV,112,司促,30167,2023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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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016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吳宣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玖仟伍佰貳拾伍
元,及其中陸萬伍仟零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宣瑩於000年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2年8月底尚積欠聲請人69,525元整未為清償
(消費款65,077元整、已到期之利息3,248元整及違約金1,20
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
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65,077元自112
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
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
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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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