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0072號
PCDV,112,司促,30072,2023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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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007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王忠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肆佰肆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萬參仟伍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
二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25計算之
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
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權人對債務人郭麗雯之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現金卡借款契約(
證一),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二、查債務人郭麗
雯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
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
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三、次查,依契約書
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
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
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
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釋明文件
: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
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
核債務人郭麗雯戶籍設於臺北○○○○○○○○○,因住所不明,須
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依上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郭麗雯之聲請應予駁回
。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王忠德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
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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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