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9798號
PCDV,112,司促,29798,2023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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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979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許哲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參佰玖拾貳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2年06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0,392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
00。釋明文件:欠費催繳函影本、欠費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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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