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978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侯家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陸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侯家偉於民國109年05月11日向聲請人訂借勞工
紓困貸款一筆、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期限3年,約
定於撥款後6個月內為寬限期按月繳息,第7個月起分30期,
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11日平均攤還本息,
借款利息按年率1.845%浮動計息。此筆勞工紓困貸款原按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計算。因
應央行升息,中華郵政於111年12月21日亦宣布二年期定期
儲金機動利率調升半碼,再依本行111年12月28日銀消金乙
字第11101494831號函規定為應政府照顧弱勢勞工政策,爰
配合維持現行利率1.845%不變。上開借款利率係按勞工紓困
貸款專用利率0.845%加計加碼年率1.0%訂定,且自撥貸日起
前1年由政府全額補貼利息,自第2年起債務人依本借款利率
自行負擔全部利息,如經政府停止補貼利息時,應自停止補
貼利息之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倘借款人
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
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加計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詎債務人侯家偉自民國112年04月11日起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並依
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及利息補
貼作業須知第15條:貸款人第1年第7個月起積欠本貸款本金
達3個月者,即停止利息補貼。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
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小額貸款全部查詢單
、戶籍謄本、利率資料、臺灣銀行111年12月28日銀消金乙
字第11101494831號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2978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602元 侯家偉 自民國112年0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602元 侯家偉 自民國112年04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