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963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余孟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陸仟零貳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余孟庭於民國112年02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14日起至民國119年02月1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3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
年10月18日止累計61,033元正未給付,其中58,022元為本金
;3,01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二)債務人余孟庭於民國112年03月21日向債權
人借款8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21日起至民國119年
03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1採機
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
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12年10月18日止累計81,710元正未給付,其中77,92
2元為本金;3,78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余孟庭於民國112年03月0
2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02日起至
民國119年03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
4.9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0月18日止累計80,732元正未給付,
其中77,321元為本金;3,41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余孟庭於民國11
1年10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0
月28日起至民國118年10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4.3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
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0月18日止累計392,553
元正未給付,其中375,919元為本金;16,541元為利息;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五)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
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
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
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2963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8022元 余孟庭 自民國112年10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03%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77922元 余孟庭 自民國112年10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1%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77321元 余孟庭 自民國112年10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1%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375919元 余孟庭 自民國112年10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34%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