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9629號
PCDV,112,司促,29629,2023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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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962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劉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樞賢於民國112年02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17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13日起至民國119年02月1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4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
年10月18日止累計168,391元正未給付,其中162,755元為本
金;4,343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劉樞賢於民國112年02月13日
向債權人借款5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13日起至民
國119年02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
0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0月18日止累計541,607元正未給付,其
中526,565元為本金;14,049元為利息;993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
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
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
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2962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62755元 劉樞賢 自民國112年10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04%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526565元 劉樞賢 自民國112年10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04%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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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