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9471號
PCDV,112,司促,29471,2023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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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9471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江振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零參佰陸拾壹元
,及其中貳萬陸仟捌佰壹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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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