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9202號
PCDV,112,司促,29202,2023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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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9202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債 務 人 林政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零捌拾肆元,及
其中伍萬玖仟貳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
四點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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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