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915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非訟代理人 王姿芳
債 務 人 周炫騏
債 務 人 王曉羚
債 務 人 周世國
一、債務人王曉羚、周世國、周炫騏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玖萬捌仟捌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周炫騏於民國104年至105年間邀同債務人周世
國、王曉羚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
貸款」3筆,共計新臺幣139,434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
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
開始分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
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
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
周炫騏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民國111年2月27日起(起息日為
民國111年1月27日)即未依約履行。依借據第六條之約定,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之日
起(本案轉列催收日為民國111年6月17日)借款人應負擔利率
加年率1%固定計算。迭經催討,應還款日民國112年6月27日
起(起息日民國112年5月27日)仍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
幣98,83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債務人周
世國、王曉羚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
金、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
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
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
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等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2915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98832元 王曉羚、周世國、周炫騏 自民國112年05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98832元 王曉羚、周世國、周炫騏 自民國112年 06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