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8980號
PCDV,112,司促,28980,2023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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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8980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板橋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郭進源


債 務 人 周壽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零貳佰
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2.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二)肆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
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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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