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8973號
PCDV,112,司促,28973,2023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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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8973號
債 權 人 永煜肉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春



債 務 人 吉米風格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倩如

債 務 人 謝紫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柒萬零捌佰
參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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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煜肉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