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8891號
PCDV,112,司促,28891,20231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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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8891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謝境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肆佰壹拾貳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㈡、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109412元(如附件
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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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