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8300號
PCDV,112,司促,28300,2023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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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830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張智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伍佰捌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
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
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
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3月
3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900%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6,58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
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
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
之書面,併與陳明。二、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
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釋明文件:
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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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