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8248號
PCDV,112,司促,28248,2023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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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8248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盧俊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玖仟陸佰玖
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三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肆佰元,
第二期伍佰元,第三期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
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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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