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8234號
PCDV,112,司促,28234,2023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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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823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陳冠蓁
債 務 人 吳宜玲即吳紫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肆萬零參佰伍拾
伍元,及其中壹拾參萬貳仟肆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
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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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