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8202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非訟代理人 王琡斐
債 務 人 林麗琴即沈賢京之繼承人
沈秉懋即沈賢京之繼承人
沈秉寬即沈賢京之繼承人
沈秉鴻即沈賢京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沈賢京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
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肆萬柒仟肆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零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