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7907號
PCDV,112,司促,27907,2023101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790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曉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肆萬玖仟貳佰陸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點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