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7844號
PCDV,112,司促,27844,2023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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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7844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非訟代理人 許立正


債 務 人 黃佑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參佰陸拾貳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
300348710號函第二點(證一),就金融機構既有存款帳戶
、既有貸款戶或既有信用卡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
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債務人為
既有之客戶,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
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
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
合先敘明。二、緣債務人於110年6月18日向聲請人申請勞工
紓困貸款金額新臺幣10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3年,貸款利
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
利率為年利率0.845%)加1%機動計息,並約定自撥款日起,
一個月為一期,前六期暫不攤還本金,自第七期起按年金法
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予聲請人(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
一條),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
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勞工紓困貸款
借款約定書第十八條第四款)。雙方立有勞工紓困貸款借款
約定書乙紙為憑。並約定倘立約人於本借款屆期未能償還本
息或經貴行主張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按以下計算方式收取
遲延利息:1.每次違約狀態九個月內︰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
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1.2。2.每次
違約狀態第十個月後︰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
)×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
七條第三項)三、惟債務人對上開債務僅繳款至112年7月13
日止即未依約定還款,聲請人前已於112年9月15日寄發存證
信函通知繳款,債務人仍置之不理未按期還款,誠屬非是,
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至今仍尚欠如『
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載之金額未償。四、本案係請求給
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第511條、第20條規定,狀請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
支付命令。釋明文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文影本、線上
成立契約影本、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影本、放款往來明
細查詢、存證信函影本各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2784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362元 黃佑文 自民國112年7月14日起 至民國112年8月13日止 年息1.845% 001 新臺幣40362元 黃佑文 自民國112年08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九個月以內,按年息百分之2.21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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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