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7375號
PCDV,112,司促,27375,2023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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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737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古羅梅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玖拾柒元,及自
民國(下同)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
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古羅梅英前於民國92年1月17日,依據與聲請
人簽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72,530元
整,借款利息於每月29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
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自98年12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
日止依年利率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
年利率15%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
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為此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1、 合併函影本乙份、申請書影本乙份、帳卡資
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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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