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736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黃莉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柒佰柒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肆拾貳元自民國103年10月21日起至
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7計算之利息,自民國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莉娟於 00年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3年9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5,772元整未為清償
(含年費、掛失費、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
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
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
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54,842元自103年10月21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
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請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囑託該
監所首長為之送達。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