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7268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王韻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參仟壹佰柒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壹仟貳佰元,另違
約金伍仟參佰壹拾柒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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