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6961號
PCDV,112,司促,26961,2023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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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6961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務 人 林沐潔(原名:林秀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零壹佰柒拾
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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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