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6665號
PCDV,112,司促,26665,20231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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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6665號
債 權 人 林鈺勝
債 務 人 魏寧

劉家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元,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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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