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242號
PCDV,112,勞補,242,2023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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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葉宸希
代 理 人 邱靖棠律師
李柏毅律師
華育成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辰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
事件,係屬勞動事件,因聲請人逕對相對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
而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第15條規定,視為調解之
聲請,並於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且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
,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
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
,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
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0第1項亦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調解之標的金額為1,493
,952元,應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
條第1項但書、第1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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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辰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