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顏盛庚即康華工程行
送達代收人 吳孟栩 住○○市○○區○○路00號0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源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屬勞動事件
,因聲請人逕對相對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而依勞動事件法第16
條第1項、第2項、第15條規定,視為調解之聲請,並於該法未規
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且聲請人聲請調解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
額未滿新臺幣(下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
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
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
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亦定
有明文。查本件聲請調解之標的金額為334,624元,應徵收勞動
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第15條
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