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60號
原 告 黃湘瑄 通訊地址南投縣○里○○000號信箱
輔 佐 人 張凱翔
被 告 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竹林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鄭智云
訴訟代理人 谷逸晨律師
黃斐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6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六點中關於「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