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2年度,129號
PCDV,112,勞執,129,2023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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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黃韋竣
相 對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一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柒佰零壹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資遣費爭議,於民 國110年4月21日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進行勞資爭議調解 ,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新臺幣( 下同)13萬5,701元,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法聲請 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資遣費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指 派調解人於110年4月21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 「勞資雙方同意資方應給付資遣費分12期給付,即第1期110 年10月5日至第11期111年8月5日,每期給付11,308元、第12 期111年9月5日給付13,313元,如有一期未到視為全部到期 。」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 證,堪信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 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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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