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219號
PCDV,111,重訴,219,20231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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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麗緹


上列上訴人與呂貴美之繼承人李佳穎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8月25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
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195,320元【計算式:111,733.55美金×依原告112年3月28
日變更訴之聲明時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30.645
計算,111,733.55美金部分,經換算後為3,424,075元(111,733
.55×30.645=3,424,075,元以下四捨五入),另加計2,771,245
元,共計為6,195,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570元。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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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