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199號
PCDV,111,訴,3199,20231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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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99號
原 告 張群峰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雅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明哲律師
被 告 范富凱

林松毅


林蘇煌
上 列 二人
訴訟代理人 廖聲倫律師
被 告 羅愷
訴訟代理人 潘允祥律師
被 告 劉秋萍
戴旭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余美樺律師
被 告 霜雅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1月13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查前次庭期被告范富 凱在監,因卷內無相關資料,本院未囑託該監所首長對被告 范富凱送達開庭通知,認本件應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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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