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99號
原 告 張群峰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雅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明哲律師
被 告 范富凱
林松毅
林蘇煌
上 列 二人
訴訟代理人 廖聲倫律師
被 告 羅愷錠
訴訟代理人 潘允祥律師
被 告 劉秋萍
戴旭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余美樺律師
被 告 霜雅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1月13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查前次庭期被告范富 凱在監,因卷內無相關資料,本院未囑託該監所首長對被告 范富凱送達開庭通知,認本件應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