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董事關係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171號
PCDV,111,訴,2171,202310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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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71號
聲 請 人 張睿瀚
訴訟代理人 劉孟哲律師
相 對 人 睿錤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存在事件(本院111
年度訴字第2171號),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一月十七日所為一一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七一號民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裁定經宣示後,為該裁定之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 託法官受其羈束;不宣示者,經公告或送達後受其羈束。但 關於指揮訴訟或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38 條定有明文。又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 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 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 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52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為合議案件,若有為當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依 上開規定意旨,應由審判長為之,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7日 選任訴外人陳開瑜於本件擔任聲請人之特別代理人,由受命 法官自為裁定,自有法院組織不合法之違誤,該裁定即有未 恰,應予以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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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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