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27號
原 告 陳珮珊
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律師
黃文欣律師
被 告 羅衣哲
羅媽居
姜羅愛琴
黃泓翔 (即羅云承受訴訟人)
陳偉峰
陳珏如
陳姿樺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陳德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0日所為
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 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 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庭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