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簡字第4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陳沂玟
被 告 張振鈴
張美津
張美惠 (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張双娥
張双英
張秉宏
張恒豪
張菁芬 (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蔡宗泰
蔡定倫 (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張智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
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2「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 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原 告聲請更正,應屬有據,爰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馨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