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72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黃靜鈞
債 務 人 黃定威
債 務 人 賴勝楓
一、㈠債務人黃靜鈞、賴勝楓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
萬伍仟壹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序號001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
㈡債務人黃定威、黃靜鈞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仟貳
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序號00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㈢債務人黃靜鈞、黃定威、賴勝楓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靜鈞前就讀彰化師範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賴
勝楓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4筆,合計借款本
金236,503元整,債務人就讀國內在職專班者,其償還期間
提前自本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日、或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日
之次日起算。
(二) 緣債務人黃靜鈞前就讀建國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
黃定威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4筆,合計借款
本金130,145元整,債務人就讀國內在職專班者,其償還期
間提前自本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日、或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
日之次日起算。
(三)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四)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五)詎債務人黃靜鈞自民國106年05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215,171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賴勝楓既為
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
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六) 詎債務人黃靜鈞自民國106年07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9,262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黃定威既為連
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相
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二紙。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172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靜鈞、賴│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215171│勝楓 │4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黃定威、黃│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9262元│靜鈞 │6月0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靜鈞、賴│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15171│勝楓 │5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黃定威、黃│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262元│靜鈞 │7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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