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735號
PCDM,112,金訴,735,2023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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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73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浚龍



黃智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48334號、第48335號、第54399號、第54400號、112年
度偵字第4724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浚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智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浚龍黃智偉于宏偉(由本院另行審結),均自民國00 0年0月間加入詐欺集團,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所在 之洗錢犯意聯絡(各次參與情形詳見附表),先由陳浚龍提 供其所申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 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黃智偉提供其所申設 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于宏偉提供其所 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詐欺集 團第三、四層收水帳戶,再由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員,於附表 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施用詐術,致附表所示之人陷 於錯誤,而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所示帳戶, 再由其等各以自身上開帳戶轉匯或提領款項,並以現金方式



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胖」、「白雪公主」等 人(詳見附表),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取財犯 罪所得去向、所在。
二、案經林秋岑葉淑煖賴家平彭淑維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起訴及審理範圍之說明:   
  起訴書係以附表方式記載各被告實際參與之犯行,並於起訴 書附表「涉案被告」欄位,特別載明各次犯行參與之被告, 顯見未於該欄位載明之被告,即不在該犯行之起訴範圍內。 是檢察官起訴被告陳浚龍涉案之犯行為起訴書附表編號2、3 、5、6(即本判決附表編號1至4),而起訴被告黃智偉涉案 之犯行為起訴書附表編號5、6(即本判決附表編號3、4), 其餘被告2人未實際參與部分,均不在本件起訴範圍,亦非 本件審理之範圍,先予敘明。
二、訊據被告2人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 訴人林秋岑葉淑煖賴家平彭淑維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 ,並有告訴人林秋岑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告訴人葉 淑煖提出之台中銀行110年10月29日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及 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告訴人賴家平提出之京城銀 行110年7月6日匯款委託書、告訴人彭淑維提出之交易明細 、中國信託銀行110年10月29日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玉 山銀行110年10月19日新臺幣取款憑條、中國信託銀行110年 7月6日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被告于宏偉中國信託銀行帳 戶、被告陳浚龍玉山銀行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被告黃 智偉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附 卷可稽,足認被告2人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 確,被告2人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浚龍就附表編號1至4所為,被告黃智偉就附表編號3 、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㈡被告2人就各自參與部分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分別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各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2人各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 罪,為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斷。 
 ㈣被告陳浚龍所犯上開4罪,被告黃智偉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 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2人各自參與部分及分



工角色等犯罪手段;被告陳浚龍於警詢時自稱經濟狀況勉持 ,並於本院審理時自稱先前擔任貨車司機,與母親、姊姊、 弟弟同住,被告黃智偉於警詢時自稱經濟狀況勉持,並於本 院審理時自稱先前從事鋪設地板工作,與母親同住等生活狀 況;被告2人先前均有其他論罪科刑紀錄,可見其等品行欠 佳;被告2人均自稱國中肄業,且均無事證可認其2人具有金 融、會計、記帳、商業或法律等專業知識等智識程度;被告 2人就其各自參與部分造成上開告訴人受有附表所示金額之 財產損害及所涉洗錢犯行之金額,且被告陳浚龍自上開犯行 獲有新臺幣(下同)2萬5000元之利益,被告黃智偉則無證 據有所獲利;被告2人犯後坦承犯行,且就洗錢犯行,符合 自白減刑之規定,惟均未與上開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等 損害等犯後態度之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暨綜合考量被告2人之人 格,及其等所犯上開各罪侵害法益相同,於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範圍內,審酌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遞減、所生痛苦程 度隨刑期遞增及其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各定其等應執行 之有期徒刑,並於同條第7款所定範圍內,定其等應執行之 罰金刑,復諭知所定之罰金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
四、被告陳浚龍自稱就附表編號1、2、4之犯行,分別取得1萬元 、1萬元、5000元報酬等節(見111年度偵字第48334號卷第6 頁反面、第7頁反面、第8頁反面),核屬其本件犯罪所得, 雖未扣案,仍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並 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黃智偉部分,尚無明確證據可 認其有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馨儀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文咨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入之第一層帳戶、時間、金額(新臺幣) 匯入之第二層帳戶、時間、金額(新臺幣) 匯入之第三層帳戶、時間、金額(新臺幣) 匯入之第四層帳戶、時間、金額(新臺幣) 提領車手、提領時間、地點、交付金額(新臺幣) 涉案被告 1 林秋岑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以LINE群組向林秋岑佯稱可匯款至指定帳戶操作期貨云云,致林秋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陸續匯款。 000-000000000000(盧玉潔帳戶) ①110年10月19日11時12分許匯款5萬元 ②110年10月19日11時14分許匯款5928元 000-00000000000000(許力元帳戶) ①110年10月19日11時37分許匯款25萬元 000-0000000000000(陳浚龍玉山銀行帳戶) ①110年10月19日11時39分許匯款27萬元 無 陳浚龍於110年10月19日12時1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東三重分行提領124萬5000元,並交付「白雪公主」。 陳浚龍 2 葉淑煖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25日,以LINE向葉淑煖佯稱可操作外匯匯差獲利云云,致葉淑煖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000-000000000000(陳弘佶帳戶) ①110年10月29日10時39分許匯款20萬元 000-00000000000(李怡君帳戶) ①110年10月29日10時55分許匯款20萬元 000-0000000000000(陳浚龍玉山銀行帳戶) ①110年10月29日10時58分許匯款20萬26元 000-000000000000(于宏偉中國信託帳戶) ①110年10月29日14時41分許匯款109萬元 于宏偉於110年10月29日14時5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銀行三和分行提領109萬元,並交付「小胖」。 陳浚龍于宏偉 3 賴家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3日,以LINE向賴家平佯稱可操作外匯獲利云云,致賴家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000-000000000000 (郭恩瑋帳戶) ①110年7月6日10時0分許匯款23萬3600元 000-00000000000000(羅暐晟帳戶) ①110年7月6日12時45分許匯款45萬元 ②110年7月6日12時46分許匯款45萬元 ③110年7月6日12時47分許匯款21萬元 000-000000000000(黃智偉中國信託帳戶) ①110年7月6日13時1分許匯款110萬元 無 陳浚龍黃智偉於110年7月6日13時3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東蘆洲分行提領108萬8000元後,由陳浚龍交付「白雪公主」。 陳浚龍黃智偉 4 彭淑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4日起,以IG向彭淑維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彭淑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000-000000000000(廖克閔帳戶) ①110年7月23日11時12分許匯款10萬元 000-00000000000000(林科橙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①110年7月23日12時0分許匯款62萬3000元 000-000000000000(陳浚龍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①110年7月23日12時0分許匯款62萬3000元 000-000000000000(黃智偉中國信託帳戶) ①110年7月23日12時3分許匯款62萬3000元 黃智偉於110年7月23日,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三和分行提領62萬3000元並交付陳浚龍,由陳浚龍轉交「白雪公主」。 陳浚龍黃智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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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