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簡上字,112年度,58號
PCDM,112,金簡上,58,2023101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58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玉嬋


選任辯護人 李昊沅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
2年2月13日112年度金簡字第66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案號:111年度偵字第53728、58586、58802、60875
號),提起上訴,經檢察官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4440號、
112年度偵字第12318、14434號、112年度偵字第20606號、112年
度偵字第7155、8834、10108、11118、11473、11566、15336、1
7891、19318、20123、20438、23901、26267、32656號、112年
度偵字第39875、49064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陳玉嬋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陳玉嬋依其生活通常經驗,可預見將個人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 用,可能幫助不法詐欺集團詐取財物並掩飾犯罪所得去向, 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 意,於民國111年6月8日某時,在統一超商莊勝門市,將其 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中國信託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台新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存摺、網路銀行帳 號及密碼,以新臺幣(下同)15,000元為代價,提供與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 前述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 向附表所示之人詐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 ,分別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前述帳戶內,並旋遭轉帳一空, 以此方式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嗣經附表所示之人察覺受騙 並報警處理,始為警查悉上情。
二、案經李章彩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高佳瑩訴由屏



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鍾振鵬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 莊分局、楊蕎溱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沈堉愷訴由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後移送併辦;陳柔澄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陳 椿方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陳光明訴由彰化縣政府警察局鹿 港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李 建億訴由金門縣政府警察局金城分局、陳翰頡、劉文生、辛 美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郭素英廖政銘訴由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賴玉雯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八德分局、施渟涵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黃家宣 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何庭瑩訴由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大園分局、李仲章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陳 淑惠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鄭惠勻訴由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東勢分局、蔡心瑜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 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阮氏練訴 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江佩娥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烏日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一)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被告陳玉嬋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 或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 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審酌此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 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 屬適當,而認該等證據資料皆有證據能力。
(二)至於本院所引之非供述證據部分,經查並非違法取得,亦 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應有證據能力。二、事實認定
(一)前述犯罪事實,為被告坦白承認,核與附表所示之人(以 下皆稱呼其名)於警詢中之證詞相符,且有下列事證可證 ,足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有相當之證據可佐,與事實相符 而可採信:
1.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53728卷第184至192頁) 2.李章彩出具之匯款申請書、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通話紀錄 (偵53728卷第41至138頁)
3.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偵58568卷第10至15頁) 4.鍾振鵬出具之網路銀行匯款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偵



58568卷第29至33頁)
5.楊蕎溱出具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投資網站頁面、通訊軟 體對話紀錄(偵58802卷第9至19頁)
6.沈堉愷出具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存摺影本、通訊軟體對 話紀錄、匯款申請書(偵59032卷第19至38頁) 7.高佳瑩出具之匯款申請書、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偵60875 卷第35至37頁)
8.陳椿方出具之存摺影本、匯款申請書(偵847卷第15至17 頁)
9.陳柔澄出具之匯款申請書、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臉書頁面 (偵1757卷第16至20頁)
10.陳光明出具之存摺影本、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偵20606卷 第265至304頁)
11.李建億出具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偵7155卷第53至98頁)
12.陳翰頡出具之匯款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偵8834卷 第16至24頁)
13.劉文生出具之匯款申請書、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偵10108 卷第19至23頁)
14.郭素英出具之匯款申請書、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偵11118 卷第19至27頁)
15.陳淑慧出具之存摺影本、匯款申請書(偵11473卷第53至 69頁)
16.賴玉雯出具之匯款申請書、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偵11566 卷第28至38頁)
17.廖政銘出具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匯款申請書(偵15336 卷第23至35頁)
18.鄭惠云出具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匯款申請書(偵17891 卷第94至119頁)
19.施渟涵出具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偵19318卷第18至20頁)
20.黃家宣出具之匯款申請書、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偵20123 卷第10至12頁)
21.蔡心瑜出具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匯款申請書(偵20438 卷第8至18頁)
22.辛美玲出具之匯款申請書(偵23901卷第21頁) 23.何庭瑩出具之通訊軟體聯絡資料、匯款申請書、存摺影 本(偵26267卷第20至25頁)
24.李仲章出具之匯款申請書、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偵32656 卷第23至34頁)




25.阮氏練出具之匯款明細(偵39875卷第16頁) 26.江佩娥出具之匯款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偵49064卷 第20至22頁)
(二)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以認定,應予依法 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於被告行為後之民國112 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修正前之條文為:「犯前二條之罪 ,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條文 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 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的條文並未較有利於被 告,故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 之規定。
(二)核被告所為,是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三)刑之減輕:
1.被告提供帳戶予本案詐欺集團使用,其幫助行為危害性較 直接行為人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依正犯之 刑減輕之。
2.被告就洗錢部分,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爰依修正前洗錢 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四)競合:
   被告以一次交付多個帳戶之行為,同時幫助他人向附表所 示之人詐取財物,而觸犯前述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 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 論以幫助洗錢罪。
(五)移送併辦: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4440號(附表 編號5)、111年度偵字第12318、14434號併辦意旨書(附 表編號6至7)、112年度偵字第20606號(附表編號8)、1 12年度偵字第7155、8834、10108、11118、11473、11566 、15336、17891、19318、20123、20438、23901、26267 、32656號(附表編號9至22)、112年度偵字第39875、49 064號(附表編號23至24)移送併辦之事實,與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事實有前述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 檢察官起訴效力之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六)撤銷改判之理由:
   原審以被告之幫助詐欺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



非無見;惟檢察官上訴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12年度偵字第14440號、112年度偵字第12318、14434號 、112年度偵字第20606號、112年度偵字第7155、8834、1 0108、11118、11473、11566、15336、17891、19318、20 123、20438、23901、26267、32656號、112年度偵字第39 875、49064號移送併辦前述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 關係之事實,原判決未及審酌檢察官移送併辦之事實而為 量刑,稍有未洽。檢察官上訴主張原審有前述未及併辦之 犯罪事實應併予審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審將原判決予 以撤銷改判。
(七)爰審酌:
1.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及犯罪所生之 危險或損害:被告正值青壯之年,有相當之工作能力,不 思以正當方式增加收入,明知當前詐欺橫行,政府窮盡心 力追查、防堵,且大眾傳播媒體更屢屢報導民眾被詐欺之 新聞,竟為獲取報酬,將本案帳戶資料提供予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人,而由詐欺集團使用作為詐欺附表所示被害人 之工具,致其等受有財產上之損害,並使詐欺集團成員得 以隱身幕後,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而助長詐欺犯罪,被害 人數及金額如附表所示,被告因而獲得15,000元之報酬。  2.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及智識程度:被告受有高職 畢業之教育程度,目前在麵包店工作,未婚,無子,無人 需要扶養,自稱因經濟壓力而提供給說要介紹工作之交友 軟體上認識之人,為被告於偵查及本審陳明在卷(偵5372 8卷第199頁,本審卷第92至93、219頁)。被告於本案前 未曾有任何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 證。
  3.犯罪後之態度:被告坦承犯行,與到庭之附表編號1、3、 13、14、17、23所示之人調解成立,並已開始給付賠償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 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八)不予宣告緩刑之說明:
   被告雖然於本案前沒有任何前案紀錄,且已坦承犯罪,並 與到庭之附表編號1、3、13、14、17、23所示之人調解成 立,然而,被告於本案中提供2個帳戶給詐欺集團使用, 使用期間為111年6月8日至15日,使用期間非短,被害人 數高達24位,且有配合辦理設定約定轉帳,使詐欺金額得 以快速匯出,受詐欺金額因此高達8,733,237元,嚴重影 響被害人之財產安全,並無刑罰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 ,爰不予宣告緩刑,附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
  被告供稱因提供本案帳戶獲得15,000元,並未扣案,應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改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之說明:
(一)於裁判上一罪之案件,倘其中一部分犯罪不能適用簡易程 序者,全案應依通常程序辦理之,乃訴權不可分、程序不 可分之法理所當然。從而,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 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件,除應依通常程序審理外,其認案 件有前述不能適用簡易程序之情形者,自應撤銷原判決, 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始符法制(最高法院108年 度台非字第1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二)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4440號、111 年度偵字第12318、14434號、112年度偵字第20606號、11 2年度偵字第7155、8834、10108、11118、11473、11566 、15336、17891、19318、20123、20438、23901、26267 、32656號、112年度偵字第39875、49064號移送併辦之犯 罪事實,並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因檢察官之聲 請或同條第2項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得以簡易 判決處刑之程序,是此部分所犯之罪顯有刑事訴訟法第45 2條所規定不合簡易判決處刑之情形,為保障當事人之審 級利益,本院合議庭應依通常訴訟程序審判後,撤銷原審 判決,以第一審法院之地位自為第一審判決,被告、檢察 官如不服本判決,仍得於法定期間內,向管轄第二審法院 提起上訴,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修正前)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2條第1項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淑壬、粘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提起上訴,檢察官陳佳伶、粘鑫、葉育宏、黃筵銘移送併辦,檢察官林佳勳、陳伯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薛巧翊
                   
法 官 時瑋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玫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或移送併辦意旨書案號 告訴人或被害人 詐欺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1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 告訴人李章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6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蘇黎」與李章彩取得聯繫,並向李章彩佯稱其在博彩公司上班,可透過黑箱作業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李章彩陷於錯誤而匯款。 告訴人李章彩於111年6月15日早上11時21分許,匯款180,000元至台新帳戶。 2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 告訴人高佳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6日晚上7時50分許,以網路社群平台臉書暱稱「Rahul Tengkora」與高佳瑩取得聯繫,後以通訊軟體LINE ID「wuwei1122」向高佳瑩邀約一同投注公益彩券,後向高佳瑩佯稱因欲提領金額過大,需先支付稅金云云,致高佳瑩陷於錯誤而匯款。 高佳瑩於111年6月8日早上11時16分許,匯款299,000元至中信帳戶。 3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3 告訴人鍾振鵬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9日前某時,以交友軟體9monsters暱稱「多喝熱水」結識鍾振鵬,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賴志遠」推薦鍾振鵬使用投資網站「XM」,並向鍾振鵬佯稱在該網站投資,獲利頗豐云云,致鍾振鵬陷於錯誤而匯款。 鍾振鵬於111年6月15日中午12時29分許,匯款15,000元至中信帳戶。 4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4 告訴人楊蕎溱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以交友軟體暱稱「劉錦波」與楊蕎溱取得聯繫,後推薦楊蕎溱使用博弈網站「UOB大華銀行」,並向楊蕎溱佯稱其遊戲帳號的金額合併至伊帳號,需繳交410,000元云云,致楊蕎溱陷於錯誤而匯款。 楊蕎溱分別於000年0月0日下午1時36分、1時38分、1時39分許,匯款30,000、30,000、28,000元至中信帳戶。 5 112年度偵字14440號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沈堉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7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商城客服08」、「在線客服」與沈堉愷聯繫,佯稱在「Lippo」平台經營店商出貨,須先匯款始能處理訂單出貨云云,致沈堉愷陷於錯誤而匯款。 沈堉愷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7分許,匯款190,000元至台新銀行帳戶。 6 112年度偵字12318、144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被害人陳柔澄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5日起,以網路社群平台臉書暱稱「張雷」與陳柔澄聯繫,佯稱:因在澳門銀河娛樂有線公司上班,可透過特別手段取得獎金云云,致陳柔澄陷於錯誤而匯款。 陳柔澄於000年0月0日下午1時5分許,匯款800,000元至台新銀行帳戶。 7 112年度偵字12318、144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告訴人陳椿方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許,佯裝為陳春方之友人戴發奎,向陳春方表示需代為匯款,致陳椿方陷於錯誤而匯款。 陳椿方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5分許,匯款300,000元至台新銀行帳戶。 8 112年度偵字第20606號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陳光明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9日,以網路社群平台臉書暱稱「李桂珍」與陳光明聯繫,並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光明佯稱可以透過「OSE」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陳光明陷於錯誤而匯款。 陳光明分別於111年6月8日早上10時5分、10時6分、9時41分、9時43分許,匯款100,000、100,000、100,000、100,000元至中國信託帳戶;並分別於6月14日早上9時23分、15日中午12時57分 許,匯款100,000、160,000元至台新銀行帳戶。 9 112年度偵字第7155、8834、10108、11118、11473、11566、15336、17891、19318、20123、20438、23901、26267、32656號併辦意旨書編號1 告訴人李建億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6日,以交友軟體「Plus」暱稱「陳雅馨」與李建億聯繫,並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建億佯稱可以透過「信華融創」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李建億陷於錯誤而匯款。 李建億於111年6月9日早上10時32分許,匯款70,000元至中國信託帳戶。 10 112年度偵字第7155、8834、10108、11118、11473、11566、15336、17891、19318、20123、20438、23901、26267、32656號併辦意旨書編號2 告訴人陳翰頡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9日晚上,以交友軟體「SweetRing」暱稱「阿婷」與陳翰頡聯繫,並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翰頡佯稱可以透過經營網路電商,可直接透過廠商發貨賺取利潤云云,致陳翰頡陷於錯誤而匯款。 陳翰頡於111年6月15日早上11時26分許,匯款30,000元至中國信託帳戶。 11 112年度偵字第7155、8834、10108、11118、11473、11566、15336、17891、19318、20123、20438、23901、26267、32656號併辦意旨書編號3 告訴人劉文生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以社群平台instgram暱稱「林先生」與劉文生聯繫,並以通訊軟體LINE向劉文生佯稱可以透過投資網路電商獲利云云,致劉文生陷於錯誤而匯款。 劉文生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許,匯款16,237元至中國信託帳戶。 12 112年度偵字第7155、8834、10108、11118、11473、11566、15336、17891、19318、20123、20438、23901、26267、32656號併辦意旨書編號4 告訴人郭素英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以社群平台facebook暱稱「陳偉煌」與郭素英聯繫,並以通訊軟體LINE向郭素英佯稱可以透過博弈網站投注獲利云云,致郭素英陷於錯誤而匯款。 郭素英於111年6月10日上午9時18分許,匯款1,370,000元至台新銀行帳戶。 13 112年度偵字第7155、8834、10108、11118、11473、11566、15336、17891、19318、20123、20438、23901、26267、32656號併辦意旨書編號5 被害人陳淑慧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書恆」與陳淑慧聯繫,並向陳淑慧佯稱可以透過投資獲利云云,致陳淑慧陷於錯誤而匯款。 陳淑慧於111年6月14日中午12時40分許,匯款1,200,000元至台新銀行帳戶。 14 112年度偵字第7155、8834、10108、11118、11473、11566、15336、17891、19318、20123、20438、23901、26267、32656號併辦意旨書編號6 告訴人賴玉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4日起,以交友軟體暱稱「蕭偉業」與賴玉雯聯繫,並向賴玉雯佯稱可以透過「SINOVAC」基金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賴玉雯陷於錯誤而匯款。 賴玉雯於111年6月10日早上10時許,匯款50,000元至中國信託帳戶。 15 112年度偵字第7155、8834、10108、11118、11473、11566、15336、17891、19318、20123、20438、23901、26267、32656號併辦意旨書編號7 告訴人廖政銘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以拍賣網站客服人員與廖政銘聯繫,並向廖政銘佯稱須補差額方能得標云云,致廖政銘陷於錯誤而匯款。 廖政銘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5分許,匯款411,000元至台新銀行帳戶。 16 112年度偵字第7155、8834、10108、11118、11473、11566、15336、17891、19318、20123、20438、23901、26267、32656號併辦意旨書編號8 被害人鄭惠勻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8日起,以交友軟體「SweetRing」與鄭惠勻聯繫,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Toni」向鄭惠勻佯稱其已破解博弈網站,可以透過下注獲利云云,致鄭惠勻陷於錯誤而匯款。 鄭惠勻於111年6月10日早上11時17分許,匯款800,000元至中國信託帳戶。 17 112年度偵字第7155、8834、10108、11118、11473、11566、15336、17891、19318、20123、20438、23901、26267、32656號併辦意旨書編號9 告訴人施渟涵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中旬,以交友軟體「Tinder」與施渟涵聯繫,並以通訊軟體LINE向施渟涵佯稱可以透過博弈網站下注獲利云云,致施渟涵陷於錯誤而匯款。 施渟涵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9分許,匯款30,000元至台新銀行帳戶。 18 112年度偵字第7155、8834、10108、11118、11473、11566、15336、17891、19318、20123、20438、23901、26267、32656號併辦意旨書編號10 告訴人黃家宣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5日起,以社群平台Facebook與黃家宣聯繫,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隨風」向黃家宣佯稱博弈網站有漏洞,可以透過該漏洞下注獲利云云,致黃家宣陷於錯誤而匯款。 黃家宣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1分許,匯款250,000元至中國信託帳戶。 19 112年度偵字第7155、8834、10108、11118、11473、11566、15336、17891、19318、20123、20438、23901、26267、32656號併辦意旨書編號11 被害人蔡心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7日起,以交友軟體「SweetRing」暱稱「李旭昇」與蔡心瑜聯繫,並以通訊軟體LINE向蔡心瑜佯稱其已破解博弈網站,可以透過下注獲利云云,致蔡心瑜陷於錯誤而匯款。 蔡心瑜於111年6月13日中午12時53分許,匯款850,000元至中國信託帳戶。 20 112年度偵字第7155、8834、10108、11118、11473、11566、15336、17891、19318、20123、20438、23901、26267、32656號併辦意旨書編號12 告訴人辛美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底起,以社群平台facebook與辛美玲聯繫,並以通訊軟體LINE向辛美玲佯稱可以透過博弈網站下注獲利云云,致辛美玲陷於錯誤而匯款。 辛美玲於111年6月15日早上10時32分許,匯款300,000元至台新銀行帳戶。 21 112年度偵字第7155、8834、10108、11118、11473、11566、15336、17891、19318、20123、20438、23901、26267、32656號併辦意旨書編號13 告訴人何庭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4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鄭學彬」與何庭瑩聯繫,向何庭瑩佯稱有中獎需要補繳稅金云云,致何庭瑩陷於錯誤而匯款。 何庭瑩於111年6月9日早上10時57分許,匯款600,000元至中國信託帳戶。 22 112年度偵字第7155、8834、10108、11118、11473、11566、15336、17891、19318、20123、20438、23901、26267、32656號併辦意旨書編號14 告訴人李仲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6日起,以社群平台facebook與李仲章聯繫,並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仲章佯稱可以透過投資軟體「MetaTrader5」投資外幣獲利云云,致李仲章陷於錯誤而匯款。 李仲章於111年6月8日中午12時43分許,匯款100,000元至中國信託帳戶。 23 112年度偵字第39875、49064號併辦意旨書編號1 告訴人阮氏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0日起,以投資外幣交易平台「Kraken Coin」與阮氏練聯繫,並以通訊軟體LINE向阮氏練佯稱可以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阮氏練陷於錯誤而匯款。 阮氏練分別於111年6月14日早上10時47分許,匯款50,000、30,000元至台新銀行帳戶。 24 112年度偵字第39875、49064號併辦意旨書編號2 被害人江佩娥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9日起,以社群平台facebook暱稱「劉世民」與江佩娥聯繫,並以通訊軟體LINE向江佩娥佯稱其中彩票,交付稅金即可領取獎金云云,致江佩娥陷於錯誤而匯款。 江佩娥於111年6月8日早上11時32分許,匯款44,000元至中國信託帳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