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3601號
PCDM,112,聲,3601,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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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6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於民國109年11月21日送監 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 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0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4 208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白承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孟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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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