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6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聖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
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聖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聖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之刑期共計4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9 年2月4日執行本案刑期,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0月26日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書漏載此款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移送執行後, 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0月26日法 矯署教字第112017393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 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翠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