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3529號
PCDM,112,聲,3529,2023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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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5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夢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2 年度執聲字第27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夢蓮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夢蓮因侵占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 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 法第51條第6 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王夢蓮因侵占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已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首件裁判確定(民國112 年1月6日)前所犯,而本院為本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檢 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2 所示案件,曾經定 應執行拘役25日確定,編號1至3所示案件,曾經定應執行拘 役60日確定,編號4至7所示案件,曾經定應執行拘役100日 確定,應保障其既得優惠而無違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另審 酌受刑人所犯各罪罪質、所反應之人格特性、法益侵害程度 ,並斟酌受刑人之行為人責任、對社會規範秩序之危害程度 、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及回歸社會正常生活之時間等情,裁 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本案係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所涉情節單純,可 資減讓之刑期幅度有限,考量訴訟經濟,本案雖未予受刑人 陳述意見,核屬本院合義務性之裁量範疇,於法核無違誤, 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 、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109/05/30 109/06/18 110/09/15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466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466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13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3968號 111年度簡字第3968號 112年度簡字第2366號 判決日期 111/11/11 111/11/11 112/06/05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3968號 111年度簡字第3968號 112年度簡字第236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1/06 112/01/06 112/07/2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1至2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81號應執行拘役25日(已執畢)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298號 編號1至3號經新北地院於112年9月20日以112年聲字第2754號裁定應執行拘役60日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2罪)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109/09/30 109/10/03 109/10/09 109/08/13~109/08/14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0098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0098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009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83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83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83號 判決日期 112/06/14 112/06/14 112/06/14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83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83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8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6/14 112/06/14 112/06/1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4至7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796號 編號4至7號應執行拘役100日
編號 7 罪名 侵占 宣告刑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109/10/17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009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83號 判決日期 112/06/14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8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6/1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編號4至7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796號 編號4至7號應執行拘役10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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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