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訴訟參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3173號
PCDM,112,聲,3173,2023103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173號
聲 請 人 徐瑞芬 (年籍詳卷)
張劭斌 (年籍詳卷)
共同代理人 周武榮律師
簡偉閔律師
邱于倫律師
被 告 姚宗



選任辯護人 王志超律師
李國仁律師
陳泓霖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被訴殺人等案件(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7號)
,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徐瑞芬、張劭斌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姚宗秦因涉犯殺人等案件,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32769、 55654號),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2款所列得為 訴訟參與之案件。本案被害人張威凱因已死亡,無法聲請參 與本案訴訟,聲請人徐瑞芬、張劭斌(下稱聲請人2人)分 別為被害人之母親及兄長,為瞭解訴訟程序之進行及卷證資 料之內容,並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益,爰依 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按刑法第271條第1項所定之罪,犯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 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 訴訟;被害人死亡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 、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 、家屬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2款、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另按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 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 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 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亦有明定。三、經查,被告因涉犯殺人等罪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7號案件審理 中。被告所涉之罪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2款所 定之罪,且被害人已死亡,而聲請人2人分別為被害人之母



親及兄長,有聲請人2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經核與前開 聲請訴訟參與之主體適格要件相符。復經本院徵詢檢察官、 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並斟酌上揭案件情節、聲請人2人與 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2人之利益等情事後 ,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聲請人2人訴訟參與制度之 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聲請人2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梁世樺
                  
          法 官 鄧煜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秀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