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文星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3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文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文星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 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之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 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 第50條定有明文。故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刑法第50條第 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時,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 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 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 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 願,一律併合處罰之。另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 得易科罰金,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根本上不 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 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三、查受刑人許文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 號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 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 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 51條規定定之。查本件受刑人已請求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罪 ,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紙
在卷可考(附於112年度執聲字第2389號卷第2頁),是本件 聲請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從而 ,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無訛,應予准許。
四、爰審酌受刑人之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均係加入同一詐欺集團,擔任 「車手」負責提領被害人匯入之款項工作,犯罪手段相同, 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且犯罪時間相近,而附表編號 7所示之罪則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與附表編號1至6所示 之罪之犯罪手段及侵害法益之性質則迥然不同,又附表編號 1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413號 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確定,暨受刑人對於本件定刑之 範圍及如何定刑等均表示無意見(見執行卷所附定刑聲請切 結書)等各項情狀,本於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刑罰經 濟及恤刑目的等綜合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治之程度,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受刑人許文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 有期徒刑1年1月(共7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09.10.20~109.10.22 109.10.20~109.10.27 109.10.29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24號等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24號等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73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1659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1659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54號 判決日期 110/11/12 110/11/12 110/12/17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1659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1659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5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12/21 110/12/21 111/01/1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1557號,編號1至6之罪經臺北地院111年聲字第14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
受刑人許文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6 罪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共9罪) 犯罪日期 109.10.19~109.10.20 109.10.19~109.10.20 109.10.19~109.10.22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378號等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378號等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37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700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700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700號 判決日期 111/01/24 111/01/24 111/01/24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700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700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70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03/08 111/03/08 111/03/0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1557號,編號1至6之罪經臺北地院111年聲字第14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
受刑人許文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7 罪名 個人資料保護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7.02.10~110.01.10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604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491號 判決日期 112/06/15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49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8/0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98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