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12年度,406號
PCDM,112,簡上,406,2023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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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字第406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祥益(已歿)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8月21日112年
度簡字第3017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2891號、第33808號),提
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認為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並
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黃祥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而為下列行為:㈠於民國112年4月2 日4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1樓前,見陳漢鄉所有 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鑰匙放置在前置物箱, 遂持該鑰匙將上開機車駛離原處。㈡於112年3月15日14時許 ,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1樓前,見有王松森所有 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在該處,黃祥益遂 以將其原有之其他機車鑰匙插入上開機車鑰匙孔之方式發動 機車後即行離去。㈢於112年3月20日0時許,在新北市○○區○○ 路0段00號前,見呂理傑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 機車停放在該處且鑰匙放置在前置物籃,遂以該鑰匙發動上 開機車後駛離原處。㈣於112年3月26日11時33分許,在新北 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1樓前,見楊春丹所有之車牌號碼 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鑰匙未拔起,遂以鑰匙發動上開機 車後駛離原處。因認被告上開所為,均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又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一章 及第二章之規定;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 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 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 條、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 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



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亦規定甚明,故管轄第二審之 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件,認有刑事訴訟法第 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諭知 」之情形者,即應撤銷原判決,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 。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經檢察 官於112年5月26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 ,於112年8月21日以112年度簡字第3017號判處罪刑,固非 無見。然被告早於112年7月30日死亡一節,有戶役政資訊網 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則被告既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案件繫屬於本 院後、原審判決前死亡,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應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原審未察上情而對被告為實體判決,容有未洽, 檢察官上訴執此指摘原審判決有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 撤銷原審判決,改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並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殷正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得於20日上訴。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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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